一、公开办事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
(四)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开办事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一)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二)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
(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四)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五)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个窗口发件。
四、公开办事程序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
1、单位按规定时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审核文件按规定时限,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三)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程序: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职工需备齐资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当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首次提取管理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非首次提取管理部即时办理,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1、贷款人首先向售楼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商业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初审并进行贷前调查;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方式
(一)通过公积金专用存折、咨询电话、银行对账单等形式向职工提供账户查询;
(二)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